在认定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时,除了依靠现有证据外,很重要的是依靠推定来获得明知,当然如果有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直接证据,则根据该直接证据即可认定明知,而不需要再进行明知的推定。下面石家庄天浩律师事务所跟您说说从哪些方面认定掩饰、隐瞒犯罪。
行为人初次见到、接触赃物的时间,如果是在深更半夜,或明知当地刚发生了重大盗窃、抢劫等犯罪案件,尽管行为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,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。
如查明收购、转移、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的地点、偏远地点、本案作案现场附近等,就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。
一般来说,本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,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,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相对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。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,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。
盗窃嫌疑人为避人耳目,往往将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为零,或者物品被改头换面,或者将新物当旧物甚至废品处理,因而,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,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。另外,行为人接受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机械零部件,而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,亦可作为认定明知的因素之一。
掩饰、隐瞒犯罪不能一一举例说明,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惑的话,就选择石家庄天浩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,我们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