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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侵权——如何选择诉讼策略

时间:2011-08-01 15:56 点击:次 [返 回]

【案情】
    2011年6月5日,王某在某大型购物商场时,进入超市没多久,李某突然冲出拿刀砍伤了王某,王某经鉴定为轻伤以上,李某袭击期间,距离王某不远处的其他消费者以及保安人员仅为旁观,可能事出突然,所以在场的人均未反映过来,或者说即使反映过来也不想惹火上身,李某砍伤王某后,立即逃走,现公安机关正在追捕李某,那么对于此事件进行法律分析,其中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,从类型上看,包括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,在此,本人仅分析就王某来说,如何追究超市的民事侵权责任,或者说合同责任,此时就民事层面来说,到时是单一的法律关系,作为律师,如何选择诉讼策略?
【问题】
1、王某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违约还是侵权,还是两者的竞合?
2、如果是违约之诉,王某能获得哪些赔偿?
3、如果是侵权之诉,王某能获得哪些赔偿?
4、如何具体问题具体选择策略?
【分析】
    针对问题1,个人认为王某和超市之间是仅为侵权关系,理由是:(1)、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且结合王某仅是打算进行购物,并未真正购物,此时,作为无名合同的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行为并不存在,因为,前述根据前述两个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,构成消费服务合同的基础是消费行为已经进入实质阶段,如在洽谈价格、挑选商品等等,而非一种观念上的消费;(2)、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可见,超市作为商场中的一个子概念,且本案中,发生侵权事件时,商场保安未采取积极行为,且保安此时处于履行超市职务行为期间,显然,保安的消极行为后果应该由超市负责。同时,借助刑法先行行为的概念,一旦消费者进入超市管辖范围之时,则超市就负有先行义务,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,且发生侵权事件时,必须积极予以处理,不能消极对待,从这点来说,实际上民事范围内的很多侵权责任规定思路源于刑法上的法理,因为侵权达到一定程度即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。
    针对问题2,鉴于上述分析,本案不存在违约之诉的问题,但是发散思考一下,如果王某实际上已经有消费行为,与超市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,此时王某索赔能获得哪些赔偿呢?能否包括违约金?当然显然是否定的,因为违约金须有约定,无约定则无权主张。具体到前述假设成立下,则王某仅能就其实际损失,包括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方面进行主张。
    针对问题3,结合本案,实际上,李某与超市构成共同侵权,但是超市仅负有补充赔偿责任,具体见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另,结合《人身损害若问问题的规定》、《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则王某除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外,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,这是违约之诉所没有的,但是,就前述法条而言,如何补充补偿呢?按照法条的规定,是在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当补充责任,这在实务中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了。
    针对问题4,主要是针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之间的区别,同时结合个案的实际进行选择。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,区别有:1、举证责任不同,尤其是当违约之诉和特殊侵权之诉竞合时;2、证明的程度不同;3、赔偿的范围不同;4、诉讼时效不同;5、诉讼管辖的范围不同;6、其他。
【个人感想】
    当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,作为律师的我们,可能会与当事人的初衷会有冲突,此处,我仅是指当事人的远景是获得最多的赔偿,但作为律师,我们除了考虑这点,还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可行性,因为前述是结果的期望,但是在启动一个程序时,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、证据成本以及人力成本,就此,个人认为,最佳的诉讼策略结合当事人的愿景所作出的最终律师建议,或许最后才是律师和当事人双赢的最佳结果。